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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刑事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凌晨4时许,杨某某在伯尔曼KTV对一名女陪唱进行性侵时被发现并制止,因不愿报警,遂与该KTV经理宫某某(另案处理)和女陪唱男朋友章某某进行协商,愿赔偿22000元了事。7时许,宫某某和章某某一起带着杨政坤去取钱,因杨政坤找不到钱,三人就在海鑫酒店开了客房,杨某某用手机查询解决办法并通知朋友如24小时联系不上自己就报警。在客房章某某与杨某某因性侵之事发生争执,用酒店纸质拖鞋在杨某某脸部打了两下,被宫某某制止。9时许杨某某朋友报警,遂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被害人杨某某涉嫌强奸犯罪拟报警相威胁,迫使杨某某赔付2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本案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系犯罪未遂、被害人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桂平

2020年3月22日

附: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6715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活页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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