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县,住贵州省****镇**村第*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黔西县**镇**村第*组其家中听见其儿子章某甲在其家旁边土地与被害人章某丙争吵,其赶到现场后,因章某丙辱骂章某某一家,章某甲打了章某丙两耳光。后章某丙为证实上述土地属于其本人,就回家将其父亲章某丙喊到现场。章某丙到后辱骂章某某,并用手里的木质拐棍打章某某膝盖处,章某某遂与章某丙发生抓打,致使章某丙左侧多发肋骨骨折、L4椎体横突骨折。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丙多发肋骨骨折及L4椎体横突骨折分别达轻伤一级、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病历、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章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章某丙受伤CT照片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维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黔西县**镇**村第*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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