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大田县**乡**村**号**榨油厂厨房前的空地上与被害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饮酒聊天。期间,章某某与章某甲因农作物种植地使用问题发生争吵,后章某甲从地上捡起小石块朝章某某扔,但是未扔中,章某某遂用左手掐住章某甲脖子并将章某甲向后推,导致章某甲仰面摔倒在地,章某甲舌骨及右侧甲状软骨板骨折,之后二人被人劝开。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济阳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赔付被害人章某甲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7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接受证据清单、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章某丙、章某乙、苏某某、章某丁证言;3.被害人章某甲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正君
检察官助理:高 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