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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304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15分许,被害人黄某甲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大屋村麻树墩与被告人章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章某乙(另案)认为黄某甲要拔刀即与其发生推搡,黄某甲因此掉下田坎,后被告人章某甲和章某丙(另案)等人使用锄头等工具对黄某甲进行殴打,造成黄某甲右手臂、腰椎等多处骨折。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及右尺骨茎突骨折、腰1、2、3右侧横突骨折等两处伤势均为轻伤一级,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2020年9月25日章某乙、章某丙、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章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许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章某丁、董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5.被告人章某甲和同案人员章某乙、章某丙、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7.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1330*****; 

 2.谅解书一份、调解协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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