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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2时左右,被告人章某某驾驶小汽车(车牌号:粤D1****)行驶至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时,因被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阻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致二人受伤。随后,被告人章某某报警。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告人章某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侧鼻骨骨折、骨中隔前部骨折,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具体成伤机制须结合调查。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已对被害人张某某作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证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谅解书、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对故意伤害地点、视频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松合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11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7251****;

2. 案卷材料2册;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 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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