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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路**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向其出售的蓄电池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五次在其经营的**再生资源群力收购站内,以人民币27600元的价格对涉案144块蓄电池进行收购。被告人章某某将其中92块蓄电池转卖后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剩余52块蓄电池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6110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再生资源群力收购站以人民币9200元的价格回收王某某盗窃的双登牌蓄电池48块。

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再生资源群力收购站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回收王某某盗窃的光宇牌蓄电池24块。

3.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再生资源群力收购站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回收王某某盗窃的光宇牌蓄电池24块。

4.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再生资源群力收购站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回收王某某盗窃的理士牌蓄电池24块。

5.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再生资源群力收购站以人民币4600元的价格回收王某某盗窃的理士牌蓄电池24块。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章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池采购清单等书证;

2.证人的肖某某、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涉案蓄电池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贻虎

检察官助理:陈一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开发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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