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31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海市**镇**村**号,现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14日,被告人章某某受陈某某(另案处理)纠集,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各大银行办理银行卡并提供给陈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收取、转移诈骗等犯罪所得,每日14时前由章某某到银行将转入的资金取现交给陈某某、张某某等人,之后由张某某等人持章某某的银行卡到银行进行取现。期间,章某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入账、取现共203.2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有王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被人以办理网络贷款名义诈骗的1.5万元、赵某某被骗的1.8万元、蒋某某被骗的2.6224万元、李某某被骗的2万元。其中,章某某到银行直接帮助取现120.3万元,个人获利388.88元。
2020年4月23日,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持卡主体详情及交易流水、资金流向图、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赵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同案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6.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胜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电子数据等光盘2张、卷宗0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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