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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开设赌场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55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农民,住建德市**街道******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章某某注册建德麻将APP二级代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利用玩家绑定其邀请码获平台返利。同年6、7月份,被告人章某某注册建德十三道APP二级代理,并以同样的方式获平台返利。2017年12月底,被告人章某某为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微信组建建德十三道群,并规定大赢家赢取50道以上抽头5元。至2018年4月底,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抽头获利16330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建德麻将APP、建德十三道APP平台返利获利215582元。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本人所有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微信账单、接受证据材料、现金缴款单、扣押清单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114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3.退赃凭证、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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