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55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农民,住建德市**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章某某注册建德麻将APP二级代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利用玩家绑定其邀请码获平台返利。同年6、7月份,被告人章某某注册建德十三道APP二级代理,并以同样的方式获平台返利。2017年12月底,被告人章某某为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微信组建建德十三道群,并规定大赢家赢取50道以上抽头5元。至2018年4月底,被告人章某某通过抽头获利16330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建德麻将APP、建德十三道APP平台返利获利215582元。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本人所有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微信账单、接受证据材料、现金缴款单、扣押清单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材料;
3.退赃凭证、光盘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