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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26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5********,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1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6日、12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以来,在长沙市芙蓉区新桥老村部车库内,由被告人章某某提供场地,伙同“浩子”(另案处理)利用一台“金鲨银鲨”捕鱼机(经鉴定为八台赌博机)开设电游赌博室。2018年5月17日,公安机关突击检查该电游赌博室,现场查获彭某某等三名赌博人员及服务员陈某某,并从陈某某处扣押一本记录该电游室收支情况的账本。经查,2018年2月10日至5月13日期间,该电游室总盈利为49670元。2018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前往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章某某指认账本照片、账本、赌博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谢某某、彭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为其提供场地,违法所得累计达496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7490****、1363731****;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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