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襄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5月7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姚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鸡哥”、“五哥”(二人真实身份不详)等人在闸口二路阿凡提烧烤店吃饭,旁边一桌吃饭的张某甲扔矿泉水瓶时因不小心将水洒到陈某某身上,陈某某就到张某甲桌边质问怎么回事,姚某某、章某某“鸡哥”、“五哥”等人也跟随陈某某到张某甲桌边,张某甲和同伴肖某某、张某乙、李某甲等人正在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时,姚某某首先持凳子殴打张某甲,被告人章某某、陈某某、“鸡哥”、“五哥”等人也持凳子参与殴打张某甲,一直追打到马路护栏处将张某甲打倒在地,张某乙、肖某某在劝阻时也被殴打,陈某某在追打张某甲的过程中额部受伤。张某乙报警后,被告人章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经襄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体表擦伤面积累计长达82.3cm²,评定为轻微伤;肖某某体表皮肤创口累计长达1.7cm,评定为轻微伤。陈某某额部右侧创口长达5.8cm,评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李某甲、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肖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犯罪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 :张天羽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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