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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和文某甲、文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五人在枣阳市七方镇朝阳路王记烧烤店马路对面摊位吃饭,被害人尹某某、董某某等六人在王记烧烤店门口摊位吃饭。因双方认识,章某某过来向董某某等人敬酒,并用手多次拍打尹某某头部,让尹某某喊其叔,尹某某不同意,董某某与朱某某两人将章某某劝离饭桌。文某乙见状赶过来,拿起桌上的啤酒瓶依次砸向尹某某肩部、头部,张某某、段某某、饶某某肩部。董某某看到文某乙打人后返回饭桌劝架,文某乙又拿起啤酒瓶砸向董某某头部。后章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等人持凳子、啤酒瓶等物殴打尹某某、董某某等人。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尹某某二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章某某及文某甲、文某乙共同赔偿董某某、尹某某等六被害人损失共计15000元,取得六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凳子、酒瓶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文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董某某、饶某某等六人的陈述;5.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红雨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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