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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未检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章某某(绰号“阿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21时某某,被告人章某某与同案人郑某甲、杨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翁某某(2003年8月29日出生,属未成年人,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潮南区陇田镇浩溪社区居委会门口闲聊时,见被害人郑某乙驾驶摩托车载郑某丙途经该处。后同案人郑某甲遂借口被害人郑某乙曾与其发生纠纷,伙同被告人章某某、同案人杨某某、陈某甲、翁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上前将被害人郑某乙截停,并对其进行殴打。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

案后,同案人陈某乙的家属为被害人郑某乙垫付了医药费人民币400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郑某甲、陈某甲、杨某某、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汕南公(司)鉴(法临)字〔2019〕06078号《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燕冰

  2020年7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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