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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园。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24日晚,被告人章某某酒后在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东北门口,无故踢踹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着的浙A*****马自达轿车及小区门禁控制器等设备,并殴打前来劝阻的小区保安董某某致其左脸部轻微受伤。经鉴定,浙A*****马自达轿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4 440.75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家属已赔偿**小区门禁损失和被害人王某甲车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车辆维修清单,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刘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视频。

二、妨害公务罪

2020年1月24日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银湖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带领辅警洪某某、协警吴某某至本市富阳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门口处置被告人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时,被告人章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何某某、辅警洪某某及在场帮忙的业主王某乙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洪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证仪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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