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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章某某时任**公司下属企业****有限公司员工,与鲁某某、朱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成立了上海**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人章某某占股30%(以顾某某名义代持)。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章某某多次游说并得到时任**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沈某丙(已判刑)的同意,将**公司作为**轴承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由**轴承有限公司将已与****有限公司操作的轴承等工业产品在现有供货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左右供给**公司,**公司在保证工业产品在****有限公司的份额增加比例的情况下,将产品再销售给****有限公司获取利润。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章某某为维系好**公司与**轴承有限公司的关系,以便继续由**公司独家经销**轴承有限公司面向****有限公司的产品,谋求竞争优势,遂先告知沈某丙准备让沈某甲(已判刑)入股**公司,沈某丙默许后即向沈某丙的女儿,时为****有限公司员工的沈某甲无偿转让自己在**公司10%的股份(公司实缴出资100万元)。在被告人章某某安排下,沈某甲在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的情况下,以丈夫汤某甲入股10%的名义收受了章某某转让的价值10万元的股份。2015年7月左右,**公司代理有效期满退出相关业务。代理销售期间,**公司共从中获利数百万元,被告人章某某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收到**公司分红款50万元左右。

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给**轴承有限公司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轴承公司销售定价管理制度,变更申请书、变更函、债权移交说明书、供货及价格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财务帐明细、各月利润明细汇总表、产品销售明细、**公司利润去向明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轴承公司与***公司销量、金额统计表及相关明细,**职务聘任通知,供货详细清单,报案材料(咨询服务协议、清算协议、合同评审单、产品采购合同、情况说明、分组证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账户信息,交易来往明细、供货及价格协议、购销合同、发票,供应商更换资料,调取证据清单、供应商调查表、企业工商资料、项目可行性评审报告、自评报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身份资料,(2020)浙0109刑初564号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朱某乙、鲁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陈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何某某、沈某乙、高某某、滕某乙、汤某甲、李某某、江某某、魏某某、黄某某、汤某乙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及同案人沈某丙、沈某甲、鲁某某、朱某甲、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物品照片;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9月10日

附:

1、​ 公安卷23册、检察卷1册;

2、​ 《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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