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道**号**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因吸毒,于2014年9月1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2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上旬至2017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其位于繁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艾芳芳、唐成芳、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上旬一天,被告人章某某(由李某某出资)在胡亮亮(另案处理)处购买到毒品冰毒,当晚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唐成芳、艾芳芳、李某某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7年1月2日,艾芳芳、唐成芳前往马鞍山购买来毒品冰毒,当晚被告人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艾芳芳、唐成芳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7年2月11日,艾芳芳(徐某某出资)前往马鞍山购买来毒品冰毒,后被告人章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徐某某、艾芳芳以自制“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章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容留他人吸毒刑事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人口信息、证人李某某、徐某某、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等;
2.量刑情节证据:前科劣迹查询、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海烨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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