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6996号
被告人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曾因吸毒,于2001年4月8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复吸毒,于2003年8月29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20年8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时多,被告人章某某因酒后闹事,涉嫌殴打他人被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带至乐成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章某某在办案区内辱骂民警,并用脚踢打民警金某某腿部、手部、腹部等部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工作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