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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的妻子孙某某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小区**号附近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口角,后孙某某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民警蔡某某至现场处警过程中,遭到孙某某的辱骂,遂口头传唤孙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章某某见状上前阻止民警将其妻子带离,并拉扯、用身体顶撞民警蔡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后民警蔡某某联合增援警力将被告人章某某制服。后经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蔡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肢体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民警蔡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经过、被告人章某某到案经过、案发后民警蔡某某赴医院验伤、公安机关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的情况。

2.民警蔡某某、联防队员曹某某、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民警蔡某某在依法传唤辱骂民警的被告人章某某妻子孙某某的过程中,受到被告人章某某的阻碍,被告人章某某拉扯、用身体顶撞致民警摔倒在地,后章某某被当场制服的事实。

3.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蔡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肢体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

4.被告人章某某的多次有罪供述证实,其在民警处警过程中阻碍民警将其妻子带离现场,并拉扯、用身体顶撞民警蔡某某致其摔倒在地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飞

检察官助理:叶铭敏

_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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