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211,汉族,文肓,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镇**村**组**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铜陵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在位于**镇**村**山脚下的田地进行农事活动,并在自己种植的田地里使用火柴点燃田地中的火堆燃烧灰粪,由于天气持续干燥,当天中午风力较大,在燃烧灰粪的过程中不慎引燃田埂上的杂草,火势随后不断蔓延,一直燃烧到**村**山上,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山及**山北部、东北部和东部大面积山林过火,被告人章某某在失火后进行补救,但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后被告人章某某由于害怕返回家中。森林火灾于2019年11月17日扑灭。经国家森林公安局鉴定中心对该起森林火灾现场着火点进行鉴定,起火点为铜陵市郊区周潭镇**村**山南坡坡脚,**村**组小山塘,章某某家农田内燃烧灰粪处。经合肥市四环林业勘查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森林火灾有林地面积进行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3.325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事故调查报告等;
2.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用火过程中,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致使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3.325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经侦查机关传唤能主动到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冬生
检察官助理:江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住周潭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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