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46********,汉族,文化程度半文盲,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甲前往遂昌县**街道**村土名“**”的山场自留地中清理杂草。当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甲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后不慎火势蔓延至周边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失火山场过火面积总计6.885公顷,折103亩,其中有林地6亩(乔木林),灌木林地97亩(一般灌木林97亩)。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章某甲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章某乙等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章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原谅书、林权证、警情卷宗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乙、章某丁、章某戊、章某己、章某庚、章某辛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水小康农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丽康农林鉴字[2020]第**号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章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野外用火过失引发火灾,过火山场总面积103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犯罪时已满60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检察官助理:吴祖德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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