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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章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子、被害人许某某的儿子申请赴美国留学的签证,冒用挂靠单位上海**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两名被害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30日前取得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向两名被害人各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万元。2018年7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未实际办理留学申请的情况下,向两名被害人谎称两人的儿子已被美国学校录取,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和许某某向其支付“学费定金”3.4万元和3.5万元。2018年12月,章某某又以“本科学费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许某某6万元。被告人章某某得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两名被害人向其追讨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还。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8月10日、12日分别向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上海**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聘任合同、经营责任书各一份,上海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二份,被告人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一份,收据复印件四份,微信聊天记录二份,退赔款转账凭证三份及被害人出具的收据二份;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辰

检察官助理:栗小静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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