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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坞**号,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7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章某甲在自己的浙A5****重型货车内发现了原驾驶员章某乙丢失的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因被告人章某甲本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D,无法驾驶重型货车,其便在本市富阳区**镇**村的家中,用自己的照片替换了章某乙驾驶证上的照片并进行塑封,将该驾驶证变造后自行使用。同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章某甲持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浙A5****重型货车途经杭州绕城高速**收费站进口内广场处时,因超载被执勤交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于2019年8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住原处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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