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三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路**号,现住浙江省**县**镇**巷**号。因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苍南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同年7月17日被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在本院审查起诉,故于同年10月2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始,被告人章某某利用担任苍南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团伙从事走私成品油入境销售犯罪活动,仍非法收受陈某某7万元,并多次将**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出海巡航等执法信息通过手机联系等方式告知陈某某,帮助陈某某等人走私成品油犯罪团伙逃避查处。2019年3月份,陈某某等人走私成品油犯罪团伙被侦查机关查获。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章某某在苍南县**镇**巷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批复、通话清单、航海日志、账本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周某甲、杨某甲、平某某、陈某乙、杨某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犯罪团伙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节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