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2012年6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血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章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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