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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晚与周某某等人在星悦广场扬子酒家喝酒吃饭,期间被告人喝了4两左右白酒和2两左右红酒,当晚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驾驶皖B*****号白色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伟星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6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2.6mg/100ml,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7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执勤笔录 、现场查获和抽取血液视频截图、呼气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6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卉敏

2020年32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取保候审的处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小区**幢**单元****室,联系号码:1395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起诉书》正、副本8份

7、《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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