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住雨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7月3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章某某在KTV唱歌时喝了酒。当晚23时1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汇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谷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章某某的酒精含量104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被告人章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章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毫克/100毫升,且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犯罪前科,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联系号码:1346904****)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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