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尤溪县**镇**路**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与同事在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老街**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9****小型轿车搭载2人,沿苏州工业园区松涛街、南施街行驶至南施街苏虹中路路口处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苏ED0****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mg/100ml。被害人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0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23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东山
检察官助理:孙世轩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文件、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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