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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6********,汉族,技校,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委**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章某某在长沙县**镇吃晚饭时饮酒,当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长沙县**镇泉沿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蓝田新村“菜鸟基地”前路段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黄某甲相撞,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后,民警在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被告人章某某血样。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毫克每100毫升。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迷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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