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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随州市**小区**栋**号。因犯放火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1时37分许,杨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客车沿擂鼓墩大道由青年路桥头往博物馆方向行驶至阳光水岸小区门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的鄂S*****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章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发现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5.18毫克/100毫升。章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安全技术状况:(1)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鄂S*****号力帆牌两轮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1)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照明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右侧后部与鄂S*****号力帆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6月16日,章某某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杨某某对章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章某某的身份、户籍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从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平

检察官助理  刘超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22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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