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棕色标致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龙王收费站上福银高速公路行至本市襄阳北收费站匝道口被查获,案发时,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57.8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照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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