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57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头**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5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越野车在道路上行驶,在途经本区学院路杨府山公园前时,被在此处设卡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车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2020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777****;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