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6625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61958********,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平阳县万全镇瑞阳村驶往瑞安市飞云江三桥方向。23时48分许,车辆途经104国道瑞安市飞云街道瑞平加油站门口地段时,不慎碰撞前方站在路边的南某某,造成南某某倒地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南某某报警,被告人章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次日0时26分,被告人章某某被依法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属醉酒。经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前轮无装备制动器,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和安全隐患;前照灯因事故碰撞致缺失,无法确定肇事前工作状况,电路通电正常;车辆属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案发后,被害人南某某称自己伤势轻微无需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涉案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录像、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662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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