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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章某某,又名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浙江省临海市**街道**道**号,实际住址: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系听力三级残疾)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景和家园出发前往加油站加油,途经临海市东方大道东方加油站前面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浙J3****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章某某受伤被送医院救治的交通事故。当晚20时许,民警前往医院提取了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刑事立案后前往被告人章某某家中对其进行讯问,并宣布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接警单详情、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信息查询、行驶路线图、出院医疗证明、出院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童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

5. 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敏

2020年6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6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卷外材料三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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