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光**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光**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1月18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型轿车由南昌市象湖隧道驶入九洲大街子羽路口后,便在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内停车并在车内睡觉,后于06时08分许被120急救人员敲打车窗叫醒后,继续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最终在九洲大街子羽路口西侧约200米左右,刮擦中心隔离绿化带石墩后停车,造成自身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7时20分许,民警将章某某带至南昌市云锦路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南昌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8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认定章某某在此次单方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结果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人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城市隧道上行驶的,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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