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26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93********,汉族,大专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小区**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4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中山路人民路口时,发生碰撞隔离护栏的交通事故,致车辆及护栏损坏。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认定,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交通设施损失人民币2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李豪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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