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88********,汉族,中专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分店总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章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苏A0****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太平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玄某某南京外国语学校附近时,撞到被害人朱某某 停放在此的皖M6****号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章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8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1年1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67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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