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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20时15分,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3号轻型货车由高尔夫酒店大门转弯驶入迎宾大道,驶至迎宾大道高尔夫酒店时,与由迎宾大道左转弯驶入高尔夫酒店的寿某某驾驶的浙G****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依法采集章某某血样样本后,鉴定证实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号;

2.公安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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