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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尚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镇**街**号,住周某某**街**号。因本案被周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3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28分,被告人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闽******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周某某狮城镇五四茶厂出发,沿兴福路、环城路往东街方向行驶,途经环城路县教育局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周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公(交)行罚决字〔2020〕00014号)及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公(交)行罚决字〔2020〕3509252400164605号)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所〔2020〕醇检字第0889号鉴定意见书;

5.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周某某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闽******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轨迹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于住处,联系电话1575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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