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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5********,汉族,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址: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查获前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号楼**室),无业。

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凌晨,在饮酒后驾驶沪C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路**酒吧停车场出发,前往文一路“物美”超市。2020年3月21日02时42分许,当其驾车沿文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西湖区学院路口处时,与前方遇红灯停车的由朱某某驾驶的浙AF****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赶至事故现场的杭州市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章某某被民警带至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议。

犯罪嫌疑人章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杭                            

2020年10月13日

  

                              

附: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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