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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号,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洪湖1****星月神两轮电动车,沿洪湖市城区文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文泉大道与茅江大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刮撞到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涂某某,造成被害人涂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章某某将被害人涂某某送医院治疗,闻讯赶到的民警现场将章某某带至洪湖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章某某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mg/100ml,属醉驾。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章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驾驶的星月神两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涂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涂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发案经过,归案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技术鉴定意见书,洪湖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振华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巷**号,电话1388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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