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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先昌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家园**栋**室。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苏L8****小型轿车沿东吴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长江路、宝塔路、中山西路,至中山北路与和平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查获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01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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