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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路**号,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山**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晚,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9****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杭州市富阳区恩波大道中国银行富阳支行停车场外的硬路肩出发,沿恩波大道辅路由南向北行驶约50米,后叫代驾驾驶该车驶往富阳区高桥,途中因代驾费与代驾争吵,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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