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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66*******,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4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驾驶苏M*****轿车,从江油市三合镇喻观村4组往三合工业园区行驶,在三合工业区路口与白某某驾驶的川B*****轿车发生挂擦。事故发生后章某某被交警带至江油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8mg/100mL,系醉酒。经交通部门认定: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以及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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