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贵州省罗甸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燃油车(动机号:1104*****)从德化县戴云隧道工地方向往盖德卫生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德化县**镇**街道**号前路段时与对向寇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寇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章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6.5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外逃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福建众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对方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廖玉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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