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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669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6********,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工作单位:无,群众。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甲和朋友在金华市区三路口社区三丰路上的纸上烤鱼店吃夜宵,期间章某甲喝了七八瓶啤酒。后杨某某驾驶浙G6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路口街悦新便利店门口,再由章某甲驾驶浙G6L****号小型轿车先沿三路口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金磐路、再从金某某路返回三路口街由南往北行驶至三路口街悦新便利店路段,章某甲和朋友因停车事宜与何某某发生纠纷,何某某发现章某甲有酒驾嫌疑并报警。章某甲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交警直属一大队处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2020年10月12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甲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章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超分、扣留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及制作说明;

4. 证人证言:证人朗某某、章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某某

检察官助理:严某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58******。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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