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2********,汉族,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捷途小型汽车从宋溪镇方家山出发,往武宁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武宁县**镇**道**线**公里**米处路段时,章某某在车辆未熄火状态下在驾驶位置睡着。经他人报警后被在该路段巡逻执勤的武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强制措施凭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萍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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