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身份证号码3407021985********,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住该户。被告人章某某曾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07年1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驾驶皖G*****小型轿车沿本市翠湖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城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交警现场对其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结果为173mg/100ml。民警即带章某某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本市铜官区**新村**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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