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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30分许,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三友”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路南侧快速车道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华芳国际”小区南门路口时,与江某某驾驶的皖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民警依法于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对章某某进行静脉血液抽取,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章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97.6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及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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