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21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京A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三间房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9mg/100ml。
被告人章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席瑞冰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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