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5********,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巷**号**单元**室,住武宁县**镇**路**栋**室。1992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13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1年2月15日因赌博被武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12月7日因打架斗殴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途经武宁县**路**广场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章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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