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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侵犯通信自由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96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3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章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运杰城市花园等小区内通过撬信箱等方式窃取大量他人信件、广告纸等物品后出售到废品回收站牟利。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运杰城市花园窃取他人信箱内信件时被保安当场查获并从其骑行的电动车内发现他人信件17封。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章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其窃取的他人信件8850封。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尤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孙某某、杜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章某某自2018年开始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运杰城市花园等小区内窃取大量他人信件等出售到废品站牟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从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时在其电瓶车后备箱内查获扣押17封他人信件,后民警从章某某家中查获扣押广告纸、信件、报纸等纸张共700公斤,其中包含信件8,850封。

3.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章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章某某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章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隐匿、毁弃大量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_检察官助理章秦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16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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